常见问题:不予救助的情形有哪些?

  根据《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》(粤府[2004]10号)第十条,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,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:

  (一)虽有流浪乞讨行为,但不具备第二条规定情形;

  (二)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(因年老、年幼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);

  (三)进站前患有危重病、精神病、传染病;

  (四)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,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