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》(粤府[2004]10号)第十条,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,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:
(一)虽有流浪乞讨行为,但不具备第二条规定情形;
(二)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(因年老、年幼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);
(三)进站前患有危重病、精神病、传染病;
(四)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,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。